學生期中、期末考試請假規則
一、本校考試請假計分為以下四類:
(一)公假:因兵役或代表國家、學校參加校外各項活動者。
(二)病假:因重病無法參加考試者。
(三)事假:因重大事故須親自處理而無法參加考試者。
(四)喪假:因二等親以內之親屬死亡、出殯者。
二、需申請考試假者,請檢附有關證明文件,向教務處課務組提出申請,經核准後即完成請假手續。
三、請假應於事前由本人親自辦理。如因重病或突發事故,則可由他人代為申請,否則概不准予補辦請假。
___ 已准補辦請假者,則必須在銷假後兩天內完成補辦請假手續。
四、請假核准後,得准予補考一次。期中考之補考事宜,由任課教師自理;期末考之補考,則由教務處統一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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